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庚○○○○○○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