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蕙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貳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零柒拾貳元自民國10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上開一、㈠所示金額;又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上開一、㈡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