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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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簡字第33號
原 告 蘇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
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