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昭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義翰 (原名 陳柏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