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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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3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其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97年4月3日以96年度訴字第55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等節,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惟為確保被告將來到案執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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