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三一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二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