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違約金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違約金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