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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