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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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0日上午9時25分整
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