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債權人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玄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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