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助 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7,853元(計算式:138,750元+234,000元+252,153元+231,450元+243,750元+237,750元=1,337,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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