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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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QUOCCUONG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用罄、零點零一二公克、零點一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TRANQUOCCU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小包,係經警合法查扣,復為被告施用剩餘,此經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在卷可參(警卷第9、21-29頁),又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用罄、0.012公克、0.13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營毒偵卷第31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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