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偉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而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93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整體屬於不得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名稱扣案數量(個)沒收數量(個)大麻研磨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