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子閔受刑人曾裕豐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子閔因受刑人曾裕豐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回。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森林法案件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正本、本院106年度審訴第87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影本、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與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受刑人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