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號抗告人 郭志豪 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相對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林建集 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02月02日本院所為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①「(第1項)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第2項)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②「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
貳、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曾在鈞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更生事件(下稱消債執事件),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12月12日向鈞院陳報:以抗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為保險人之多張壽險保單,早已在10餘年前即提前解約,並將解約後所受領之保單解約金,用於清償抗告人父親所負之債務後,已花費殆盡,故原審(即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清算事件)認為:抗告人所提更生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下稱系爭更生方案),顯低於前揭保險解約金約2,486,068元之數額,而依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不認可系爭更生方案乙節,顯有未合,爰聲明求為裁定:㈠原裁定廢棄,㈡准予認可系爭更生方案。
參、按①「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同條第2項第3款)、③「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同條例第65條第1項)。經查:
㈠抗告人向本院聲請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更生事件(下稱
更生事件)後,經該審於105年07月15日開始更生程序{見本院卷(下同)第29頁至第33頁:該裁定書影本}。在進入更生執事件後,依抗告人所提系爭更生方案(即以每月1期、共計72期、每期還款4,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為288,000元(第114頁至第115頁:系爭更生方案明細表影本)。惟經國泰保險公司於105年11月18日函覆本院更生執事件,在主旨欄記載「函覆債務人郭志豪(係指抗告人)目前於本公司無保單借款紀錄,故解約金無須扣除借款金額,敬請查照。」,併計算抗告人至105年10月05日之保單解約金合計為2,254,812元(第35頁至第37頁:該函及所附一覽表影本)。故原審遂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系爭更生方案所受償總額288,000元,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2,486,068元,而為不認可之裁定,併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41頁至第45頁:該裁定書影本),核先敘明。
㈡另經本審函查國泰保險公司,有關抗告人於105年07月15日
(即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其各該保單價值明細(即扣除保單質借後之保單解約金)後,該公司於107年08月01日覆函暨所附抗告人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顯示:抗告人之保單解約金合計為2,230,785元。另至107年07月26日之解約金則合計為2,356,719元(第26頁至第28頁:該函、一覽表影本)。據上,依抗告人在系爭更生方案,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88,000元,顯低於本院於105年07月15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至少所得受償之保險解約金2,230,785元,應為明確,故原審依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不予認可系爭更生方案,併依同條例第65條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均無違誤。則抗告人仍執前詞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同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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