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 謝熾樓
謝振銓 謝如雯 謝如婷 謝旭棻 謝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被告 彭錦相
彭春梅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彭錦富 人被告 彭价瑾
謝張二 妹徐 謝秋香謝春香謝冬香 譚松菁譚玉英 陳仁俊 陳仁傑 陳文惠 胡素華 彭姿燕 彭姿靜 彭姿凱 彭德桂 詹臣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閔惠 被告 謝雅竹
謝勝賢 謝勝瑋 謝金雲 謝細粉 謝細娟 林弘達 林馨蘋 謝孟勛 兼上一人法 葉雲嬌 定代理人被告 張勝榮
鍾錦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先前對謝孟勛(未成年人)之送達,未對其法定代理人葉雲嬌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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