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 謝熾樓
謝振銓 謝如雯 謝如婷 謝旭棻 謝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被告 彭錦相
彭春梅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彭錦富 人被告 彭价瑾
謝張二 妹徐 謝秋香 曾 謝春香 曾 謝冬香 譚松菁 朱 譚玉英 陳仁俊 陳仁傑 陳文惠 胡素華 彭姿燕 彭姿靜 彭姿凱 彭德桂 詹臣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閔惠 被告 謝雅竹
謝勝賢 謝勝瑋 謝金雲 謝細粉 謝細娟 林弘達 林馨蘋 謝孟勛 兼上一人法 葉雲嬌 定代理人被告 張勝榮
鍾錦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先前對謝孟勛(未成年人)之送達,未對其法定代理人葉雲嬌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