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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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1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沈軒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0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6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