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黃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玉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