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債權人 吳活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盛豐吳年欽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盛豐即吳年欽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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