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0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確認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