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7年
2月1日凌晨0時25分許,在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歌樂卡拉OK」店消費,利用鄰桌客人丙○○短暫離開座位,對財物持有、保管有所鬆懈的機會,徒手竊取丙○○所有置放在桌上之皮包1個(內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現金約新臺幣2,000元)得手。嗣丙○○報警處理,經比對現場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雖坦承於前揭時間與丙○○同在「歌樂卡拉OK」店消費,惟矢口否認有為上開竊盜犯行,辯稱:其當日喝了很多酒,發生什麼事完全不知道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經證人即被害人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證甚詳(見偵查卷第29、30頁;本院卷第18、19、120、121頁),核與現場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悉相吻合,除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2、33至37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119頁)。依據前揭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清楚可見被告於丙○○短暫離開座位,對財物持有、保管有所鬆懈之際,將丙○○置放在桌上之皮包1個取走,並返回自己座位,迨丙○○察覺其皮包不見,推開桌椅,四處尋找時,被告即迅速離開座位,往廁所方向走去等情景,足認丙○○之皮包,確係被告取走無誤。
(二)被告原否認取走丙○○之皮包,證人即被告友人甲○○○亦附和其詞,證稱被告不可能拿別人東西云云(見本院卷第123、124頁),然與前揭事證顯然不符,均不足採。
被告嗣雖改以:其喝了很多酒,不知道發生何事云云置辯,惟觀之前揭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未見被告有何醉態;另依證人丙○○所證,其當時曾撥打遭竊之行動電話,鈴聲響一下,就隨被告離開方向而消失(見本院卷第18、19頁),與卷附通聯紀錄顯示,該行動電話遭竊後數分鐘即同日凌晨0時32分,電信業者曾傳送「322」未接來電簡訊至丙○○行動電話之事實(見偵查卷第26頁),互核相符,可知被告斯時當有遮掩行動電話鈴聲之行為,此並非意識不清之人所得為,益徵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被告就丙○○所指皮包內放置之物品,亦有爭執。衡酌證人丙○○所稱其皮包內有行動電話1支、現金約新臺幣2,
000元之說詞,自始一致,且與皮包之容量、大小相吻合,而丙○○至卡拉OK店消費,攜帶行動電話、此等數額之現金,與情理並無相違。兼之,丙○○之行動電話SIM卡,確於皮包遭竊當日補辦,並即更換搭配之行動電話,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6日遠傳(企營)字第09710905347號函、97年11月11日遠傳(企營)字第09711007627號函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80、103頁),此與前揭丙○○陳稱曾撥打行動電話,欲藉鈴聲找尋皮包之事實相互以參,足證其行動電話確係一併遭竊。是證人丙○○所指其皮包內裝置之物品,應真實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擅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且犯後飾詞卸責,一度指摘他人誣告,未見悔悟之心,態度難認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參酌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