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詹淑麗 被告 李芃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怡昕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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