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原告 梁桂豪 被告 陳炳科 即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誠富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梁貴豪 」記載,應更正為「梁桂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