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詩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詩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因為本院112年度沙智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遂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有上開物品照片、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1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卷宗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