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29號聲請人 王春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柳妘李如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並提出身分證影本正面。
二、確認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參佰壹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4張本票金額340萬元不符)若為金額310萬元,請陳報四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李柳妘即李如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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