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素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素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5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66,387元正未給付,其中163,695元為消費款;
299,0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素幸於89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5月18日止累計351,311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68元為本金,227,1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幸│100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3695││││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素幸│100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4168││││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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