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信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信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謝信吉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業已坦承不諱,且有卷附相關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復有因本案及他案逃亡經通緝到案之紀錄,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如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諭令以上開金額具保,嗣被告因覓保無著,不能以具保排除其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年6月4日雲檢文金101執1122字第14737號函1份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