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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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己○○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