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