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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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3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1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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