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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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