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吳則賢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被 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吳則賢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被 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