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林志雄
林志遠
林温雅
林温柔
李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