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李 林懿 即林懿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告 李林懿 即林懿、王俊雄間於民
國108年間就李林懿即林懿於帝穎建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
(下同)460,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之贈與行為;訴之聲明
第2項係請求被告王俊雄將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回復予被告李林
懿即林懿所有。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對被告李林懿即林懿之
債權額為568,073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46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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