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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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之事證繕本,原
  告應補正起訴狀所載之事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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