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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