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3號聲請人王強(即 王有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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