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00號聲請人 許騰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淑慧 │日盛國際│107年7月20日│51,650元│CC0000000││││商業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