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聲請人風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純清 代理人 簡昭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風暴國際股│中國信託│107年3月1日│4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陳文文 │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