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原告 張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000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欠36萬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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