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彭勝輝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
許中銘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 律師複代理人 林意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