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怡菀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8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怡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壹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 莊怡苑 原係址設高雄市○○區○○路○○○巷2之1號1-3樓高雄縣私立 高碩 文理短期補習班- 岡燕 分班(下稱 高碩岡燕 補習班)之班主任,負責收取學費、支出總務費用、管理帳務及櫃檯人員、按期將結餘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 曾月娥 名義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月娥帳戶)並提交「高名文理補習班(岡燕分班)收支明細表」(下稱收支明細表)至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連鎖班系(下稱高碩連鎖補習班系)平等路之辦公處所以供查核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98年1月間起至99年5月間止,分別為如下犯行:
(一)附表編號1至25部分莊怡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為避免填載第二聯(藍聯)右上角蓋有流水編號、抬頭「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之正式收據(下稱「正式收據」)將遭查核,竟於如繳費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親自或透過不知情之櫃檯人員 余冠潔 ,在收取如繳費金額欄所示各數額之現金時,開立無流水編號之抬頭「私立高碩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或「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下稱「其他格式收據」),而分別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各筆繳費金額完成。
(二)附表編號26至130部分莊怡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侵占之犯意,為避免開立「正式收據」收取學費將遭查核,先向新進櫃檯人員 陳宣汝 佯稱收取所有學費時均應開立「其他格式收據」,而自己與不知情之陳宣汝於櫃檯收取學費時即一律填具「其他格式收據」,而分別侵占如附表編號26至130所示之各筆繳費金額完成。嗣因高碩岡燕補習班發覺收入短少,經高碩連鎖補習班系之會計赴高碩岡燕補習班核對帳目,察覺帳目異常,始悉上情。
三、案經高碩岡燕補習班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莊怡菀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承認原於高碩岡燕補習班任職班主任,掌管補習班現場學費收入、費用支出、帳務管理、櫃檯人員余冠潔及陳宣汝之管理、學費收入結餘之現金存款等業務,其確實會親自開立其他格式收據收取補習班學生之學費,署名「Anna」、「莊」即為其親自收取者,櫃檯收取之費用與現金存入曾月娥帳戶之款項確實存有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各筆繳款金額之落差,且其亦未曾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將該差額給付予高碩岡燕補習班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其他格式收據係高碩岡燕補習班正常使用之收據,或係用以繳交印花稅之用,或係因高名補習班連鎖班系其他分班所使用,且其收取之款項部分係為高名補習班連鎖班系其他分班所代收,因此始產生收取金額及報帳金額間存在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各筆之差額,且可能係陳宣汝所侵占云云。
經查:
(一)被告於偵訊、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供稱:高碩岡燕補習班應每週記載收支明細表並於隔週一晚上10點前繳回總公司(即高名、高碩連鎖補習班系位於平等路之辦公處所),收支明細表上可看到補習班每週之收入及支出,提出之收支明細表就收入部分應附上收據藍聯,就支出部分應附上支出發票,另公司要求我應每日將前一天收入扣除支出後之當日餘額,拿現金至合作金庫銀行現金存款入曾月娥帳戶,故提出收支明細表亦須附上存款憑條正本,每週余冠潔填載收支明細表後會交給我覆核,我再將收支明細表連同上述之收據藍聯、支出發票、存款憑條繳回公司,公司規定家長繳補習費時,應使用有(流水)編號的收據,收據的紅聯給家長、藍聯報總部、白聯由分部存底等語(請見偵卷第16、172-175頁、易卷第22-25頁),核與證人 羅麗琴 即高碩岡燕補習班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有權限收取學費者係櫃檯人員、班主任,櫃檯向家長收取學費時應開立蓋有流水編號、抬頭「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即「正式收據」)之收據,再由班主任每日匯總收支後將當日結餘存入曾月娥帳戶,每週並應製作一次收支明細表提交予高碩連鎖補習班系之會計 李碧玲 ,收支明細表須檢附「正式收據」第二聯等語(請見偵卷第15-16頁)相符。
(二)如附表編號1-21、26-94所示之各筆補習費收入,依其收入日期應填載於如附表編號1-21、26-94收支明細表欄下應登載期別欄中所示之各期收支明細表,此有各期之收支明細表19紙(請見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第14、61、123、148、151、154、169、171、172、174、190、193、196、
215、237、246、259、262、273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提交至高碩連鎖補習班系之收支明細表及資料(請見證物編頁部分)如下:
1.收支明細表部分
(1)收入部分:「日期」、「收據號碼」、「收入金額」欄係記錄高碩岡燕補習班逐日之學費收入,填寫時應於「日期」欄記載收取補習費之日期(如98年1月5日)、於「收據號碼」欄記載收取補習費所開立正式收據其存執聯右上方蓋印流水編號之起訖(如N00000000~0084)、於「收入金額」欄記載收據上金額之加總(如0083號收據金額為4000元、0084號收據金額為20000元,則應記載當日收入金額為24000元)。
(2)支出部分:「支出編號」、「支出項目」、「支出金額」欄係記錄如學生介紹費、獎學金、文具及刊物訂閱費用、設施維修費用、電話費、員工健保費等費用支出。
(3)結餘部分:「當日餘額」欄係記錄上揭收入扣除上揭支出後之餘額,亦為應存入曾月娥帳戶金額之金額,再於「存入日期」欄記載何時完成該筆現金存款之日期。
2.資料部分如附表編號1-21、26-94所示收支明細表,就收入部分所記載之「日期」、「收據號碼」、「收入金額」欄,均係檢附抬頭為「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收據右上角有流水編號(即「正式收據」)之藍聯,未曾檢附任何「其他格式收據」;而依據所檢附之藍聯計算高碩岡燕補習班之學費收入再扣除被告所陳報之費用支出後,被告應依「當日餘額」欄所載之金額現金存款入曾月娥帳戶,此有流水編號000072號至000594號「正式收據」藍聯523紙(請見刑事告訴狀證一)、被告歷次提交之上揭19紙收支明細表、所檢附之「正式收據」藍聯匯整及曾月娥帳戶存款憑條資料(請見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部分)在卷可參。
(三)證人即高碩岡燕補習班負責人羅麗琴於審判中證稱:高碩岡燕補習班是高碩連鎖補習班系的岡燕分部,高名、高碩都是屬於同一個體系,當初我要成立補習班時,高名連鎖補習班系已在市場上有響亮的名氣,我本欲使用已打出名號之高名名稱,而在籌備過程中對外都使用「高名」名稱招生、製作招牌、收據等,惟高名連鎖補習班系是在高雄市註冊「高名」這個名稱,而高雄縣與高雄市是不同的行政區,我們在高雄縣成立分部若欲使用「高名」名稱須再為註冊,申請註冊後,因為高雄縣的「高名」名稱已經有別的補習班使用,不能重複註冊,我們只好註冊成「高雄縣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岡燕分班」,因為這樣,補習班對學生及家長是使用「高名」名義,但在報稅時使用「高碩」名義,為此高碩岡燕補習班有使用的收據有兩套,一套是有流水編號、抬頭「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即「正式收據」),是繳費時開立給學生或家長的,在報印花稅時則須將全部的「正式收據」轉謄至「私立高碩(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下稱「印花稅收據」)等語(請見易卷第99反面-102頁);於偵訊中指稱:我們提出告訴時檢附之證物收據,其中抬頭「私立高碩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及無流水編號之「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這兩種收據都不是高碩岡燕補習班應該使用的收據,是我們後來向家長一一收取之後才發現被告自己私下使用這些收據等語(請見偵卷第15-16頁)。
(四)證人即高碩岡燕補習班修業學生之家長 劉秀櫻 於偵查中證稱:我兒子確實在岡山國中附近的高名還是高碩岡燕分部補習,補習班有向我要繳費收據,說是因為補習班老師與他們之間對於學費收取有糾紛,要我提供正本,我有提供粉紅色的繳費收據正本給他們,收據上的金額就是我繳的費用金額沒錯(請見偵卷第206頁)。綜上(一)至(四)所述,堪信高碩岡燕補習班委由被告負責收取學生或家長所繳納之學費時,係指示應開立蓋有流水編號之「正式收據」,並依據「正式收據」之第二聯即藍聯製作收支明細表及計算當日餘額,雙方間收支結算之基礎均以收支明細表及所檢附之「正式收據」藍聯為斷。
(五)證人即印刷廠負責人 吳昭慶 於審判中證稱:被告曾代表高碩岡燕補習班數次委託我們印製收據,一次委印20本、每本50張、收據格式均有紅、藍、白三聯,但格式略有不同,第一次委託印製之三聯收據(即「正式收據」),第一聯紅聯抬頭「領取上課證憑單」、沒有流水編號、沒有記載科目內容,第二、三聯即藍、白聯抬頭「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均有流水編號、均有記載科目內容,我印刷時是從流水編號001號開始印;後來大約98年7月以後,被告好幾次委託我印製別種格式收據,紅、藍、白三聯印刷格式都一模一樣,均無流水編號、均未記載科目內容,抬頭「私立高碩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無流水編號之抬頭「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即「其他格式收據」)都是被告後來所委託印製的沒錯,被告委託時我有懷疑,但被告怎麼委託我就怎麼印,後來被告還跟我說第一次委託印製的收據每本都少好幾聯,要我補送紅聯即「領取上課證憑單」給她,我補印了約四、五十張送去高碩岡燕補習班等語(請見易卷第97反面-99頁)。
(六)證人即高碩岡燕補習班櫃檯人員余冠潔於偵訊及審判中證稱:我從97年8、9月間起至98年間止擔任高碩岡燕補習班櫃檯人員,當時櫃檯總共有兩本收據,家長來繳費時我兩本收據都有開過,署名「潔」、「余」都是我開的沒錯,兩本收據的其中一本是蓋有流水編號的「正式收據」,這本平常就放在櫃檯,可以隨時拿來開,另一本是沒有流水編號的「其他格式收據」,是由被告自己保管,被告上班時會交付那本收據給我,並指示我應開立「正式收據」或「其他格式收據」收取補習費用,平常大概每收取四筆費用就有一筆是開立「其他格式收據」收取的,有時被告會跟我說房租不夠,要我一整天都開「其他格式收據」,當我開立有流水編號之「正式收據」收費時,我是每天晚上結算收據金額後將現金交給被告,當我開立沒有流水編號之「其他格式收據」收費時,我一收取完現金就會馬上交付給被告;收支明細表是我填寫的,被告叫我負責彙整有流水編號的那本「正式收據」,依「正式收據」上記載的金額製作收支明細表、計算當日結餘,並將「正式收據」那本記載的收入匯入高名帳戶(即曾月娥帳戶),被告自己保管的那本收據則由被告自己負責,被告跟我說那本是拿來繳付房租、印花稅所使用的,因為我也不知道房租、印花稅要多少錢,沒發現奇怪等語(請見偵卷第50-51頁、易卷第57-59頁)。另證人余冠潔於高碩岡燕補習班任職,於98年11月6日、11日分別開立流水編號000501、000505號之「正式收據」而於收據經手人處署名「余」,此有上揭「正式收據」2紙(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第222頁)在卷可參,參以余冠潔證稱任職櫃檯人員時,櫃檯僅有其與被告二人,尚無陳宣汝,堪信證人余冠潔應係於98年11月間離職。
(七)證人即高碩岡燕補習班櫃檯人員陳宣汝於偵訊及審判中證稱:我從98年11月進入高碩岡燕補習班,99年農曆過年完後擔任櫃檯人員,負責收費、開立收據及招生,收據上署名「汝」的收據是我開的沒錯,我沒有製作過收支明細表,我剛任櫃檯時曾經使用過有流水編號之「正式收據」收取補習費用
1次,被告說因為怕我寫錯,回報總部時會麻煩,叫我不要開有流水編號的收據,後來我就沒有再使用過「正式收據」收費,全部都是開立沒有流水編號的「其他格式收據」收取補習費用,我收取費用後,現金部分會立刻放在被告的抽屜由被告保管,「其他格式收據」剩下來的第二、三聯會放在櫃檯,下班時只向被告報告今天收了多少錢,由被告自己清算是否相符;被告曾經在我上班時間前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股東要查帳,要我提前進補習班填寫東西,叫我把平常上班時已經開立、無流水編號之「其他格式收據」,謄寫到有流水編號之「正式收據」上,謄寫時沒有全部的收據都謄寫過去,是被告告訴我哪幾張要謄寫,我就謄寫過去等語(請見偵卷第51-53頁、易卷第60-62頁)。
(八)綜上所述,堪信收支明細表僅記載「正式收據」部分收入,並以此作為被告與高碩岡燕補習班間之學費收入結算基礎,而被告另向證人吳昭慶委託印製「其他格式收據」、取得多餘之「領取上課證憑單」後,並指示余冠潔於98年1月間至98年11月間、指示陳宣汝於98年11月至99年5月間使用「其他格式收據」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補習費,業經證人吳昭慶、余冠潔及陳宣汝證述如上,且如附表編號1至94所示各筆學費收入,無論交付予繳費人收執之收據聯為「領取上課證憑單」、「私立高碩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或無流水編號之「私立高名(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各筆均未登載於各期收支明細表欄,此有各期收支明細表共計19紙(請見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第14、61、123、148、151、154、169、171、172、174、190、193、196、
215、237、246、259、262、273頁)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余冠潔任櫃檯人員時指示其就「正式收據」及「其他格式收據」在收費及製作收支明細表均應為不同處理,於陳宣汝擔任櫃檯人員時指示其選擇性謄抄部分「其他格式收據」至「正式收據」以供自己製作收支明細表以供提交等節,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之侵占犯行。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與高碩岡燕補習班間之學費收入結算既悉以收支明細表為據,被告亦自承收支明細表所算之金額即為其應存入曾月娥帳戶之金額,所有由高碩岡燕補習班收入之款項均會直接存入曾月娥帳戶(請見偵卷第173頁、易卷第26頁),而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之各筆繳款金額均未出現於收支明細表,且被告存入曾月娥帳戶之款項均係以收支明細表之「當日結餘」欄為現金存入金額之依據,此亦有逐期之收支明細表、存款憑條(請見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在卷可參,則無論被告收費是否為代收款項,均無礙於被告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繳費金額未向高碩岡燕補習班陳報而自行取去之侵占犯行,而嗣後報印花稅之流程為何,即與被告是否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款項無涉,況高碩岡燕補習班申報印花稅所使用之收據格式抬頭為「私立高碩(岡燕分部)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據」,業據證人羅麗琴於本院證述明確,並有該收據格式1紙(請見補充告訴理由狀證十一)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另被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也許為櫃檯人員陳宣汝所侵占,惟自證人余冠潔證述可知,被告自其任櫃檯人員時即以兩本收據,一本依規定製作、一本自行收執之方式侵占開立「其他格式收據」所收據之款項;且自證人吳昭慶之證述亦可知,被告主動向吳昭慶索取「領取上課證憑單」、委託印製「其他格式收據」;又收據格式之委託印製、使用方式、收支明細表所記載之項目及應檢附核對之憑據,悉由被告所掌握,陳宣汝擔任櫃檯人員時既未負責收支明細表之製作,學費收入之收據亦均置於櫃檯任被告取得及核對;參以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之犯行,自陳宣汝到任前即使用相仿之「其他格式收據」手法侵占款項,堪認僅有掌管帳務、收支之被告始有上下其手之空間,及貫穿不同任櫃檯人員延續犯行之機會。被告所辯,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如附表編號11、12、45、59、75-1、115、1
24、125所示犯行,繳費收據名義人、繳費日期及經手人均相同,堪信係同一繳費人一次繳費所交付之現金,因所繳付之學生補習修業期別或科目不同而分別開立2張以上收據,僅能論以一次之業務侵占行為。如附表編號16、58、66、71、75(75-1與75-2間)、81、83、85、87、88、91、96、10
2、105、108、111、112、123、126、128、129所示犯行,雖收據之名義人不同,惟係由櫃檯人員余冠潔或陳宣汝於同一日期開立「其他格式收據」所收取之學費,依證人余冠潔、陳宣汝所為證述,僅足以認定其二人於下班離開補習班前會結算當日收取之學費現金並交付予被告,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二人逐筆收取學費後均即刻交付予被告收受使被告之業務侵占行為完成,應認上揭編號內同日由櫃檯人員收取後交付予被告之逐筆業務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如附表編號18至19、23至24、26至28、30至31、38至39、42至43、50至51、59至61、67至68、72至73、78及80、100至101及
103、106至107、116至118、121至122及124所示犯行,雖係被告於同一日收取學費之業務侵占所得,惟因均係被告親自經手自行開立「其他格式收據」向繳費人收取現金者,應認於被告收取現金當時即已逐筆完成其業務侵占行為,應於各筆學費間論以數罪。如附表編號48至49、64至65、66至68、74至75、78至80、82至83、86至87、100至103、108至109、110至111、114至115、119至120、121至124、125至126所示犯行,於同一日內分別有由被告親自收取及陳宣汝經手收取之學費,被告逐筆收取侵占完成之學費與陳宣汝每日日結交付始侵占完成之現金間,應認係以不同方式完成業務侵占之各別獨立行為,雖係同一日發生者亦應論以數罪。如附表編號130所示之犯行,因僅能自經手人記載為「汝」而確認係陳宣汝擔任櫃檯人員期間(98年11月至99年5月)由陳宣汝所收取之學費,尚不足以排除該2筆侵占之日期與如附表編號26至129所示由陳宣汝收費部分犯行間之日期間相同之可能性,因由陳宣汝同一日收費後結算交付予被告之各筆學費間僅能論以接續犯一罪,業如前述,如附表編號130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爰不另獨立論以數罪,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12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高碩岡燕補習班班主任,藉由管理收支帳務、學費收據印製及填載收支明細表職務之機會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130所示之學費,兼衡其犯罪之犯罪所得共計約106萬元、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侵占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4、6所示收據之學費收入,金額分別為500元、3960元、1800元,亦與其他犯行同為接續犯一罪,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收據業於98年4月8日、6月14日以流水編號231、
232、331號之「正式收據」入帳並填載於收支明細表,此有「正式收據」之藍聯3紙、收支明細表2紙(請見刑事告訴狀證一、補充告訴理由狀附件二證物編頁第71、77、115、125頁)在卷可稽,且證物收據之抬頭為「領取上課證憑單」,與「正式收據」之第一聯格式相符,既已登載於收支明細表文書中向高碩岡燕補習班報帳完畢,堪信該3筆學費收入係經手人余冠潔及被告依正常程序收訖報帳之款項,難謂有何業務侵占之犯嫌(經告訴人再次對帳確認後,亦於收據上浮貼該3紙收據為有入帳之收據,惟因與收支明細表報帳日期差距一日誤認為侵占之便條紙),本應就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業經本院宣告有罪之業務侵占罪部分為接續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景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號│學生姓名│繳費日期│繳費金額│經手人│侵占金額│收支明細表│││││││├──────┬──────┤│││││││登載狀況│應登載期別│├──┼─────┼────┼────┼───┼────┼──────┼──────┤│1│ 張郁琪 │98.01.31│5000元│莊│5000元│全部未登載│98.01.20-31│├──┼─────┼────┼────┼───┼────┼──────┼──────┤│2│ 張俊源 、張│98.03.21│2875元│莊│2875元│同上│98.03.17-23│││俊雄│││││││├──┼─────┼────┼────┼───┼────┼──────┼──────┤│3│ 葉人瑀 │98.06.05│1500元│莊│1500元│同上│98.06.01-08│├──┼─────┼────┼────┼───┼────┼──────┼──────┤│4│ 吳佩蓉 │98.07.11│6300元│莊│6300元│同上│98.07.07-13│├──┼─────┼────┼────┼───┼────┼──────┼──────┤│5│ 余長泰 │98.07.14│10200元│潔│10200元│同上│98.07.14-20│├──┼─────┼────┼────┼───┼────┼──────┼──────┤│6│ 韓傳偉 │98.07.22│39800元│莊│39800元│同上│98.07.21-28│├──┼─────┼────┼────┼───┼────┼──────┤││7│ 許豐麒 │98.07.27│3240元│莊│3240元│同上││├──┼─────┼────┼────┼───┼────┼──────┼──────┤│8│ 陳俊皓 │98.08.04│5252元│潔│5252元│同上│98.08.04-10│├──┼─────┼────┼────┼───┼────┼──────┤││9│張俊源│98.08.06│3960元│莊│3960元│同上││├──┼─────┼────┼────┼───┼────┼──────┼──────┤│10│ 張博凱 │98.08.12│10000元│莊│10000元│同上│98.08.11-17│├──┼─────┼────┼────┼───┼────┼──────┼──────┤│11│ 涂庭瑞 │98.08.18│1000元│莊│1000元│同上│98.08.18-24││├─────┼────┼────┼───┼────┼──────┤│││涂庭瑞│98.08.18│8200元│莊│8200元│同上││├──┼─────┼────┼────┼───┼────┼──────┼──────┤│12│葉人瑀│98.08.28│4500元│莊│4500元│同上│98.08.24-31││├─────┼────┼────┼───┼────┼──────┤│││葉人瑀│98.08.28│10000元│莊│10000元│同上││├──┼─────┼────┼────┼───┼────┼──────┼──────┤│13│ 王靖凱 │98.09.03│9200元│莊│9200元│同上│98.09.01-07│├──┼─────┼────┼────┼───┼────┼──────┤││14│ 黃商銘 │98.09.05│5800元│莊│5800元│同上││├──┼─────┼────┼────┼───┼────┼──────┼──────┤│15│ 鐘妍文 │98.09.08│5800元│莊│5800元│同上│98.09.08-14│├──┼─────┼────┼────┼───┼────┼──────┼──────┤│16│ 余宛蓉 │98.09.18│8200元│余│8200元│同上│98.09.15-21││├─────┼────┼────┼───┼────┼──────┤│││張博凱│98.09.18│10000元│余│10000元│同上││├──┼─────┼────┼────┼───┼────┼──────┼──────┤│17│涂庭瑞│98.10.04│2700元│莊│2700元│同上│98.10.06-12│├──┼─────┼────┼────┼───┼────┼──────┤││18│張俊源│98.10.07│3960元│莊│3960元│同上││├──┼─────┼────┼────┼───┼────┼──────┤││19│許豐麒│98.10.07│2700元│莊│2700元│同上││├──┼─────┼────┼────┼───┼────┼──────┤││20│ 林宜德 │98.10.08│6000元│莊│6000元│同上││├──┼─────┼────┼────┼───┼────┼──────┤││21│ 吳文琇 │98.10.10│5400元│余│5400元│同上││├──┼─────┼────┼────┼───┼────┼──────┼──────┤│22│陳俊皓│98.11.02│7744元│莊│7744元│同上││├──┼─────┼────┼────┼───┼────┼──────┤││23│張俊源│98.11.07│3960元│莊│3960元│同上││├──┼─────┼────┼────┼───┼────┼──────┤││24│ 張俊雄 │98.11.07│1800元│莊│1800元│同上││├──┼─────┼────┼────┼───┼────┼──────┤││25│ 楊新人 │98.11.12│6600元│莊│6600元│同上││├──┼─────┼────┼────┼───┼────┼──────┼──────┤│26│ 陳冠宇 │98.12.03│16500元│莊│16500元│同上│98.12.02-25│├──┼─────┼────┼────┼───┼────┼──────┤││27│ 蔡宗穎 │98.12.03│16500元│莊│16500元│同上││├──┼─────┼────┼────┼───┼────┼──────┤││28│ 黃潼恩 │98.12.03│3400元│莊│3400元│同上││├──┼─────┼────┼────┼───┼────┼──────┤││29│林宜德│98.12.05│6000元│莊│3800元│僅登載2200元│││││││││收據000529號││├──┼─────┼────┼────┼───┼────┼──────┤││30│張俊源│98.12.08│3960元│莊│3960元│全部未登載││├──┼─────┼────┼────┼───┼────┼──────┤││31│張俊雄│98.12.08│11000元│莊│11000元│同上││├──┼─────┼────┼────┼───┼────┼──────┤││32│涂庭瑞│98.12.09│13200元│莊│13200元│同上││├──┼─────┼────┼────┼───┼────┼──────┤││33│陳冠宇│98.12.15│3600元│莊│3600元│同上││├──┼─────┼────┼────┼───┼────┼──────┤││34│ 蔡智丞 │98.12.17│20000元│莊│20000元│同上││├──┼─────┼────┼────┼───┼────┼──────┤││35│黃商銘│98.12.19│10800元│莊│10800元│同上││├──┼─────┼────┼────┼───┼────┼──────┤││36│楊新人│98.12.21│4400元│汝│4400元│同上││├──┼─────┼────┼────┼───┼────┼──────┼──────┤│37│陳俊皓│99.01.02│5800元│Anna│5800元│同上│99.01.02-31│├──┼─────┼────┼────┼───┼────┼──────┤││38│ 何秉謙 │99.01.09│3650元│Anna│3650元│同上││├──┼─────┼────┼────┼───┼────┼──────┤││39│許豐麒│99.01.09│21060元│Anna│9060元│僅載12000元│││││││││收據000545號││├──┼─────┼────┼────┼───┼────┼──────┤││40│王靖凱│99.01.10│11880元│Anna│11880元│全部未登載││├──┼─────┼────┼────┼───┼────┼──────┤││41│ 朱天宇 │99.01.14│10500元│莊│10500元│同上││├──┼─────┼────┼────┼───┼────┼──────┤││42│ 林震 │99.01.22│18800元│Anna│18800元│同上││├──┼─────┼────┼────┼───┼────┼──────┤││43│ 呂怡均 │99.01.22│5940元│Anna│5940元│同上││├──┼─────┼────┼────┼───┼────┼──────┤││44│ 吳世晨 │99.01.29│6600元│Anna│6600元│同上││├──┼─────┼────┼────┼───┼────┼──────┤││45│吳佩蓉│99.01.30│11880元│Anna│11880元│同上│││├─────┼────┼────┼───┼────┼──────┤│││吳佩蓉│99.01│500元│Anna│500元│同上││├──┼─────┼────┼────┼───┼────┼──────┤││46│ 蔡岳勳 │99.01│15700元│Anna│11700元│僅登載4000元│││││││││收據000541號││├──┼─────┼────┼────┼───┼────┼──────┼──────┤│47│陳俊皓│99.02.01│2000元│Anna│2000元│全部未登載│99.02.01-22│├──┼─────┼────┼────┼───┼────┼──────┤││48│ 吳榆苹 │99.02.05│10000元│Anna│10000元│同上││├──┼─────┼────┼────┼───┼────┼──────┤││49│ 薛淳方 │99.02.05│2400元│汝│2400元│同上││├──┼─────┼────┼────┼───┼────┼──────┤││50│涂庭瑞│99.02.06│6600元│Anna│6600元│同上││├──┼─────┼────┼────┼───┼────┼──────┤││51│ 高鈺雅 │99.02.06│11220元│Anna│11220元│同上││├──┼─────┼────┼────┼───┼────┼──────┤││52│林震│99.02.09│10000元│莊│10000元│同上││├──┼─────┼────┼────┼───┼────┼──────┤││53│張俊源│99.02.12│7920元│Anna│7920元│同上││├──┼─────┼────┼────┼───┼────┼──────┤││54│ 王彥評 │99.02.19│3000元│汝│3000元│同上││├──┼─────┼────┼────┼───┼────┼──────┤││55│ 董姿伶 │99.02.20│6600元│汝│6600元│同上││├──┼─────┼────┼────┼───┼────┼──────┤││56│ 謝俊侑 │99.02.22│14400元│Anna│14400元│同上││├──┼─────┼────┼────┼───┼────┼──────┼──────┤│57│ 黃妍熏 │99.02.23│6000元│Anna│6000元│全部未登載│99.02.23-27│├──┼─────┼────┼────┼───┼────┼──────┤││58│ 李晉偉 │99.02.24│15900元│汝│15900元│同上│││├─────┼────┼────┼───┼────┼──────┤│││ 黃琬倩 │99.02.24│10000元│汝│10000元│同上││├──┼─────┼────┼────┼───┼────┼──────┤││59│何秉謙│99.02.25│2800元│Anna│2800元│同上│││├─────┼────┼────┼───┼────┼──────┤│││何秉謙│99.02.25│3800元│Anna│3800元│同上││├──┼─────┼────┼────┼───┼────┼──────┤││60│陳俊皓│99.02.25│9400元│Anna│9400元│同上││├──┼─────┼────┼────┼───┼────┼──────┤││61│ 莊梃雅 │99.02.25│5100元│Anna│5100元│同上││├──┼─────┼────┼────┼───┼────┼──────┤││62│ 高德璇 │99.02.26│5000元│Anna│5000元│同上││├──┼─────┼────┼────┼───┼────┼──────┤││63│蔡宗穎│99.02.27│16500元│汝│16500元│同上││├──┼─────┼────┼────┼───┼────┼──────┼──────┤│64│黃妍熏│99.03.01│6000元│Anna│6000元│全部未登載│99.03.01-31│├──┼─────┼────┼────┼───┼────┼──────┤││65│ 邱景皇 │99.03.01│5000元│汝│5000元│同上││├──┼─────┼────┼────┼───┼────┼──────┤││66│余宛蓉│99.03.02│2000元│汝│2000元│同上│││├─────┼────┼────┼───┼────┼──────┤│││ 黃信銓 │99.03.02│16500元│汝│16500元│同上││├──┼─────┼────┼────┼───┼────┼──────┤││67│薛淳方│99.03.02│10500元│Anna│10500元│同上││├──┼─────┼────┼────┼───┼────┼──────┤││68│ 楊柏賢 │99.03.02│15300元│Anna│15300元│同上││├──┼─────┼────┼────┼───┼────┼──────┤││69│ 許茗雅 │99.03.03│15180元│汝│15180元│同上││├──┼─────┼────┼────┼───┼────┼──────┤││70│陳冠宇│99.03.04│16500元│汝│16500元│同上││├──┼─────┼────┼────┼───┼────┼──────┤││71│張俊雄│99.03.05│11880元│汝│11880元│同上│││├─────┼────┼────┼───┼────┼──────┤│││張俊源│99.03.05│3960元│汝│3960元│同上││├──┼─────┼────┼────┼───┼────┼──────┤││72│楊新人│99.03.06│4400元│Anna│4400元│同上││├──┼─────┼────┼────┼───┼────┼──────┤││73│ 盧佳琳 │99.03.06│3000元│Anna│3000元│同上││├──┼─────┼────┼────┼───┼────┼──────┤││74│ 王棋元 │99.03.08│19800元│Anna│19800元│同上││├──┼─┬───┼────┼────┼───┼────┼──────┤││75│-1│ 蘇彥寧 │99.03.08│2600元│汝│2600元│同上││││├───┼────┼────┼───┼────┼──────┤││││蘇彥寧│99.03.08│1800元│汝│1800元│同上│││├─┼───┼────┼────┼───┼────┼──────┤│││-2│高德璇│99.03.08│5000元│汝│3000元│僅登載2000元││││││││││收據000579號││├──┼─┴───┼────┼────┼───┼────┼──────┤││76│王棋元│99.03.10│5000元│汝│5000元│全部未登載││├──┼─────┼────┼────┼───┼────┼──────┤││77│ 曾誠昱 │99.03.11│5700元│汝│5700元│同上││├──┼─────┼────┼────┼───┼────┼──────┤││78│涂庭瑞│99.03.12│17800元│Anna│17800元│同上││├──┼─────┼────┼────┼───┼────┼──────┤││79│ 柳佳萱 │99.03.12│6000元│汝│6000元│同上││├──┼─────┼────┼────┼───┼────┼──────┤││80│ 葛品妤 │99.03.12│5600元│Anna│5600元│同上││├──┼─────┼────┼────┼───┼────┼──────┤││81│張俊雄│99.03.13│5000元│汝│5000元│同上│││├─────┼────┼────┼───┼────┼──────┤│││ 何子平 │99.03.13│5000元│汝│5000元│同上││├──┼─────┼────┼────┼───┼────┼──────┤││82│王棋元│99.03.18│500元│Anna│500元│同上││├──┼─────┼────┼────┼───┼────┼──────┤││83│李晉偉│99.03.18│500元│汝│500元│同上│││├─────┼────┼────┼───┼────┼──────┤│││ 吳俊賢 │99.03.18│500元│汝│500元│同上││├──┼─────┼────┼────┼───┼────┼──────┤││84│ 吳妍品 │99.03.19│6600元│汝│6600元│同上││├──┼─────┼────┼────┼───┼────┼──────┤││85│ 吳黃棣 │99.03.20│500元│汝│500元│同上│││├─────┼────┼────┼───┼────┼──────┤│││ 唐宇賢 │99.03.20│500元│汝│500元│同上│││├─────┼────┼────┼───┼────┼──────┤│││ 楊玗真 │99.03.20│5000元│汝│5000元│同上││├──┼─────┼────┼────┼───┼────┼──────┤││86│楊柏賢│99.03.22│500元│Anna│500元│同上││├──┼─────┼────┼────┼───┼────┼──────┤││87│王靖凱│99.03.22│500元│汝│500元│同上│││├─────┼────┼────┼───┼────┼──────┤│││王靖凱│99.03.22│11880元│汝│11880元│同上│││├─────┼────┼────┼───┼────┼──────┤│││許茗雅│99.03.22│7000元│汝│7000元│同上││├──┼─────┼────┼────┼───┼────┼──────┤││88│ 郭治宏 │99.03.23│5600元│汝│5600元│同上│││├─────┼────┼────┼───┼────┼──────┤│││許茗雅│99.03.23│500元│汝│500元│同上││├──┼─────┼────┼────┼───┼────┼──────┤││89│涂庭瑞│99.03.24│500元│汝│500元│同上││├──┼─────┼────┼────┼───┼────┼──────┤││90│ 蔡曜順 │99.03.26│13200元│汝│13200元│同上││├──┼─────┼────┼────┼───┼────┼──────┤││91│ 莊秉叡 │99.03.27│6600元│汝│6600元│同上│││├─────┼────┼────┼───┼────┼──────┤│││ 柯志遠 │99.03.27│6600元│汝│6600元│同上││├──┼─────┼────┼────┼───┼────┼──────┤││92│唐宇賢│99.03.28│6600元│Anna│6600元│同上││├──┼─────┼────┼────┼───┼────┼──────┤││93│ 黃聖心 │99.03.29│4400元│汝│1400元│僅登載3000元│││││││││收據000593號││├──┼─────┼────┼────┼───┼────┼──────┤││94│ 高德耘 │99.03.30│11880元│Anna│11880元│全部未登載││├──┼─────┼────┼────┼───┼────┼──────┴──────┤│95│ 潘韻如 │99.04.06│6600元│汝│6600元│未製作任何報表提交、呈核│├──┼─────┼────┼────┼───┼────┤││96│ 徐世龍 │99.04.07│6600元│汝│6600元│││├─────┼────┼────┼───┼────┤│││吳文琇│99.04.07│5400元│汝│5400元││├──┼─────┼────┼────┼───┼────┤││97│ 余至偉 │99.04.08│4500元│汝│4500元││├──┼─────┼────┼────┼───┼────┤││98│葉人瑀│99.04.12│4500元│汝│4500元││├──┼─────┼────┼────┼───┼────┤││99│蘇彥寧│99.04.14│1800元│Anna│1800元││├──┼─────┼────┼────┼───┼────┤││100│ 曾子育 │99.04.16│5400元│Anna│5400元││├──┼─────┼────┼────┼───┼────┤││101│黃商銘│99.04.16│7200元│Anna│7200元││├──┼─────┼────┼────┼───┼────┤││102│余長泰│99.04.16│6800元│汝│6800元│││├─────┼────┼────┼───┼────┤│││ 張博筌 │99.04.16│7200元│汝│7200元││├──┼─────┼────┼────┼───┼────┤││103│ 陳怡禎 │99.04.16│5000元│Anna│5000元││├──┼─────┼────┼────┼───┼────┤││104│ 林恩琪 │99.04.19│5000元│汝│5000元││├──┼─────┼────┼────┼───┼────┤││105│ 張琇媛 │99.04.21│2000元│汝│2000元│││├─────┼────┼────┼───┼────┤│││黃妍熏│99.04.21│500元│汝│500元││├──┼─────┼────┼────┼───┼────┤││106│吳俊賢│99.04.24│5060元│Anna│5060元││├──┼─────┼────┼────┼───┼────┤││107│吳榆苹│99.04.24│3960元│Anna│3960元││├──┼─────┼────┼────┼───┼────┤││108│蔡岳勳│99.04.26│14700元│汝│14700元│││├─────┼────┼────┼───┼────┤│││林宜德│99.04.26│500元│汝│500元││├──┼─────┼────┼────┼───┼────┤││109│林震│99.04.26│13200元│Anna│13200元││├──┼─────┼────┼────┼───┼────┤││110│吳世晨│99.04.27│6600元│Anna│6600元││├──┼─────┼────┼────┼───┼────┤││111│蔡宗穎│99.04.27│500元│汝│500元│││├─────┼────┼────┼───┼────┤│││蔡曜順│99.04.27│500元│汝│500元││├──┼─────┼────┼────┼───┼────┤││112│黃琬倩│99.04.28│13200元│汝│13200元│││├─────┼────┼────┼───┼────┤│││ 柯友益 │99.04.28│2200元│汝│2200元││├──┼─────┼────┼────┼───┼────┤││113│ 梁頌禾 │99.04.29│500元│汝│500元││├──┼─────┼────┼────┼───┼────┤││114│ 簡翊倫 │99.04.30│500元│汝│500元││├──┼─────┼────┼────┼───┼────┤││115│余宛蓉│99.04.30│500元│Anna│500元│││├─────┼────┼────┼───┼────┤│││余宛蓉│99.04.30│2000元│Anna│2000元││├──┼─────┼────┼────┼───┼────┤││116│張郁琪│99.05.03│5000元│Anna│5000元││├──┼─────┼────┼────┼───┼────┤││117│ 黃玲雅 │99.05.03│3000元│Anna│3000元││├──┼─────┼────┼────┼───┼────┤││118│葉人瑀│99.05.03│4500元│Anna│4500元││├──┼─────┼────┼────┼───┼────┤││119│ 朱芹渝 │99.05.04│4800元│汝│4800元││├──┼─────┼────┼────┼───┼────┤││120│柯志遠│99.05.04│6600元│Anna│6600元││├──┼─────┼────┼────┼───┼────┤││121│ 何芸 │99.05.05│5400元│Anna│5400元││├──┼─────┼────┼────┼───┼────┤││122│ 呂志剛 │99.05.05│6600元│Anna│6600元││├──┼─────┼────┼────┼───┼────┤││123│王彥評│99.05.05│3000元│汝│3000元│││├─────┼────┼────┼───┼────┤│││林宜德│99.05.05│6000元│汝│6000元│││├─────┼────┼────┼───┼────┤│││ 李婷雅 │99.05.05│500元│汝│500元││├──┼─────┼────┼────┼───┼────┤││124│ 潘植蕙 │99.05.05│500元│Anna│500元│││├─────┼────┼────┼───┼────┤│││潘植蕙│99.05.05│5500元│Anna│5500元││├──┼─────┼────┼────┼───┼────┤││125│余至偉│99.05.07│4500元│Anna│4500元│││├─────┼────┼────┼───┼────┤│││余至偉│99.05.07│500元│Anna│500元││├──┼─────┼────┼────┼───┼────┤││126│ 李育彣 │99.05.07│1500元│汝│1500元│││├─────┼────┼────┼───┼────┤│││ 楊舒涵 │99.05.07│1500元│汝│1500元││├──┼─────┼────┼────┼───┼────┤││127│高鈺雅│99.05.11│11220元│Anna│11220元││├──┼─────┼────┼────┼───┼────┤││128│何秉謙│99.05.12│3800元│汝│3800元│││├─────┼────┼────┼───┼────┤│││ 謝采樺 │99.05.12│1800元│汝│1800元││├──┼─────┼────┼────┼───┼────┤││129│ 蔡佩真 │99.05.15│3960元│汝│3960元│││├─────┼────┼────┼───┼────┤│││ 蔡政德 │99.05.15│5940元│汝│5940元││├──┼─────┼────┼────┼───┼────┤││130│吳世晨││10000元│汝│10000元│││├─────┼────┼────┼───┼────┤│││吳佩蓉││11880元│汝│1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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