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3號聲請人 陳聰傑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 陳聰賢 核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陳聰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嗣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