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徐向平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告 林家興
林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 徐樹松 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089,250元)及其上同段13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總現值為380,800元)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塗銷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70,050元(計算式:21,089,250元+380,800元=21,47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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