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訴人 郭政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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