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7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石曜銘 即 石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79,464元,收息至95年8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65,386元,收息至95年7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曜銘即石│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79,464│建興│月4日起│││││元│││││├──┼───┼─────┼──────┼──────┼───────┤│002│新臺幣│石曜銘即石│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2.88%│││165,38│建興│月4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曜銘即石│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464│建興│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石曜銘即石│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38│建興│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