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環球熱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環球熱能工程有限公司(聲證1)於民國(下同)108年
5月30日起向聲請人申辦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門號(下稱系爭門號,聲證2)。
㈡詎相對人於108年10月開始欠繳系爭門號電信費,經聲請人
催討仍不繳納,聲請人遂於109年2月13日將系爭門號予以銷號拆機,至拆機日前,相對人積欠電信費共新臺幣(下同)1,264,660元(聲證3)。又系爭門號因相對人欠費而遭銷號拆機,依聲證2申請書之D.重要條款內容「十三、補貼款」之約定,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補貼款共計7,300元(聲證4)。
準此,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合計共1,271,960元(計算式:
1,264,660+7,300=1,271,960,聲證5)。
㈢依上,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共1,271,960元,惟經聲請人多次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錢之給付,為求償簡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