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成標
訴訟代理人 賴永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乙○○○社區之住戶,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二
月二十八日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七百元未付,迭催不理,
原告為合法成立之乙○○○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一件、住戶名冊一
件、存證信函二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