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九日向原告購買NK─五○六○
號自用小客車一部,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元,原告已於該日將上開小
客車交付予被告,詎被告迄今僅給付車款二萬元,而所餘欠款九萬元雖經原告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以為清償,然該二紙本票並無法兌現,屢經催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