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亞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廿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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